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违法建筑,法院前脚拆此人后脚建
这种与执法机关玩“猫鼠游戏”的行为何时了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占地又违建  强制被拆除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被置于何处?近日,本报接到投诉,称临海市上盘镇横歧路村,有人在被法院强拆后的地方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到投诉后,本报记者迅速前往临海进行实地采访。
  据反映,横歧路村村民周某于2004年11月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也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擅自占用该村村集体土地5.11亩,用于建房、搭铁棚、造围墙等,后又在2006年10月,在原有的非法建筑物的基础上再次扩建建筑设施,并将土地浇上混凝土硬化地面,以用来停车;还在该地块上埋设大型地磅,用来收购蔬菜。
  由于该地块属于耕地,周某此举引起了村民的不满。经向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投诉,该局在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后,于2006年12月29日,下达了一份对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3403.40平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责令周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决定书下达后,周某既没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国土局在2007年6月份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拆除周某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临海法院受理该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国土部门认定周某非法占用土地搭建非法建筑物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于是,法院在2007年6月26日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07年9月中旬,临海市人民法院、国土局、上盘镇有关部门联合对周某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拆了又再建  说是有协议
  按理,此事也就应当结束了。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再次发生。
  强制执行后,周某再次在原来的土地上恢复了非法建筑物。当地村民也再次向国土部门反映了这个情况。据了解,国土部门尚未对周某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处罚。
  1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该村,亲眼目睹违法建筑依然存在,在恢复了原有的建筑物后,该地块上还安放了两只长约10米、宽约3米的巨型冷冻柜。
  而按照周某的说法,他建造的这些建筑物并未“违法”。因为他与村委会签订过协议,对这块耕地的使用,是为了更快地发展西兰花(蔬菜名)产业。周某说,他在2004年10月13日就和村里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同意将5.6亩地(核实后为约5.11亩)出租给周某,建办临时停车场和蔬菜收购场,价格为每年每亩680元。而且,该协议并未就期限作出约定,归还土地的条件仅仅是周某停办以及村建房或其他用地需要的时候。
  因此,周某认为他受到行政处罚是冤枉的,至少被强制拆迁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村委会承担。
  记者与当地国土部门的相关领导进行了核实,情况确实如周某所说的,存在过一份协议。但国土部门的人认为,该土地性质从未进行过变更,周某在耕地上擅自建造建筑物,其违法性勿庸置疑。但是,村委会明知该土地是耕地,却同意周某在该土地上建造非法建筑物,且与周某签订了协议,同样是违法的。

  违法签协议  法律不保护
  记者也向有关法律界人士请教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童松青认为,周某的违法行为早已在2006年12月29日被认定,并受到了相关的处罚,其再次在没有改变性质的耕地上重复之前的行为,其违法性质同样没有任何改变,相关行政部门理应再次对其进行处罚。而当地村委会无视该土地耕地的性质,擅自将其出租给他人改变用途,且同意“建办临时停车场和蔬菜收购场”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此,其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童松青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周某与村委会签订了这份土地租赁协议虽然无效,但由于村委会存在过错,周某因受到处罚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村委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按照当地国土部门的说法,对这种重复违法的事情,他们也只能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发生一次查处一次,而不能就屡拆屡建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令人遗憾的是,截至发稿时,这个重复非法占用耕地、并重复在占用土地上非法建造建筑物的现象依然存在。